一、辅导员的配备
(一)我院辅导员人数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文件执行,总体上以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
(二)2012年起,每年学院新进的专职教师必须担任一届专职辅导员,期间最多只能承担每周8-12学时的教学任务,期满后回到专职教师岗位。
(三)以后学院新增辅导员,除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共党员这两项条件外,优先考虑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中文等专业的人员,与我院开设的相关专业一致的人员可适当考虑。
二、辅导员的考核
(一)辅导员考核实行院、系两级考核制度。
院级考核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处共同负责。系部考核由各系负责,各系根据学院考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系部的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二)考核不合格情况处理
1.在编辅导员考核不合格,年终绩效工资不发,按待岗学习处理,只发基本工资。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可以重新申请上岗,若第二次考核不合格,则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2.新进专业教师任辅导员,考核不合格,不得转正,学院应予辞退。
3. 人事代理制辅导员,考核不合格,当年年终绩效工资不发。应待岗参加培训学习,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可以重新申请上岗,若第二次考核不合格,学院应予辞退。
三、辅导员的待遇
(一)辅导员待遇依据考核情况发放,适当增加考核绩效在工资中的比重。
(二)学院允许辅导员参加所学专业的职称评审。
(三)学院将把辅导员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学院每年定期举办辅导员培训班,并分批次选送辅导员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辅导员培训。
(四)人事代理制辅导员管理学生超过300人的,按超标准人数发放岗位工资补贴,补贴标准为1.5元/人/月。
四、为了保证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性,专职辅导员不得转岗。
五、为保证我院辅导员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学院将适时修订或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将此补充规定的内容纳入相关制度中。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