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龄在20—29年(含20年),其岗级系数达不到1.3的,在原岗级系数上加0.1,但不得超过1.3;
2、工龄达到30(含30年)年以上,其岗级系数达不到1.4的,在原岗级系数上加0.2,但不得超过1.4;
3、工龄达不到20年的,按原政策执行。
4、本规定自2011年7月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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