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攻读学位及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0-07   浏览次数:3093
 

皖商院人200813

教师攻读学位及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师进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教师攻读学位及进修学习严格按计划管理。

1、教师报考专业应为本人现从事的学科专业或学院发展急需的相近学科专业。

2、系、部对申请在职攻读学位的青年教师,要严格按本单位的师资培养规划进行管理和审批,每学年审批报考攻读学位、进修等在职学习的教师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学院各系应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本系师资队伍现状和专业、学科发展需要,于每年初研究下一学年度本系提出计划。每年三月底前将计划(包括送培教师名单、层次、培养形式、时间等)报学院人事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2、教师本人根据学院安排,或自己申请攻读、进修,应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教师进修申请表》(见附表)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

3、申请人持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教师进修申请表》到人事处核准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超出系、部规定范围的,请示院长审批。

第四条 教师在攻读学位和进修期间应定期向所在系、部领导汇报思想及业务学习情况,一般每学期汇报不少于一次;学习结束后应到组织人事处报到,提交书面的进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的复印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和相关的档案资料,经验证后分别归入个人的人事档案或业务档案。

第五条 根据不同的进修形式,学院对进修教师确定不同的服务期限:

1.进修一学期的服务期为3年;进修一学年的服务期为5年。

2.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的服务期为5

3.进修所履行的服务期与其他应履行的服务期累计计算。

第六条  被选派进修不履行协议者,应按协议规定赔偿违约金。

1.违约金包括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失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包括在其进修期间学院为其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培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等);损失性违约金是针对被培养对象给学院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损失性违约金根据未履行的服务年限计算,数额为每年5000元。

2.对既不履行协议又不赔偿违约金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

第七条  教师在攻读学位和进修期间不得提出调离学院申请。

 第二章    教师攻读委托培养(定向)学位

第八条 教师攻读学位是指教师在国内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以及出国攻读学位。

第九条  对报考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人事处将根据院、系(部)两级师资培养规划进行核准。
    第十条  申请攻读学位的教师,有两种报考选择,即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和非定向(全脱产)培养。为了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学校鼓励在职教师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攻读学位。

第十一条 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应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安心本院工作,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年度考核和教学质量测评必须为合格以上。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专业建设带头人,应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在职攻读学位或受到一定限制。

1、年度教学测评在本系、部排列后两位的教师在测评后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攻读硕士学位。

2、处于见习期的教师不得申请攻读在职硕士学位。

3、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满2年的不得申请攻读在职学位。

4转正定级后两年内的教师不得申报全脱产攻读硕士学位。

5、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取得学位后为学院工作不满两年一般不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6、年龄超过45周岁一般不得申请攻读硕士学位,年龄超过50周岁一般不得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7、任何人不得申请攻读不符合专业建设及学院管理工作需要的学位。

第十三条 教师在攻读学位前,应与学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第十四条 教师在攻读学位时享受如下待遇:

1.教师脱产攻读学位学习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视情况全部减免(在外地)或部分减免(在本市)。

2.教师在攻读学位期间,能按期完成学业、以及学院安排的工作、表现良好的,其年度考核应视为合格。

3.教师脱产攻读学位期间,可享受国家工资和有关福利(公积金、实物性福利),但不享受院内绩效工资、第十三个月工资(奖金)以及货币性福利。

4.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其工龄、校龄、教龄连续计算,若符合条件,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5、每位教师只享受一次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进修。

第三章    教师进修

第十五条 教师进修是指教师在国内进行课程进修(骨干教师培训、在职参加单科培训、短期研讨班)、国内访问学者以及公派出国短期进修等学习与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 教师进修期间,工资正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均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课程进修
    1.课程进修的目的是使进修教师接触并了解新兴学科动态和课程理论,为今后教师开设新课打基础。

2.参加课程进修的教师应是任讲师两年以上的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学院安排的除外)。

3教师在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全部减免。

4.课程进修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5、教师在参加课程进修期间应写出有关进修学科内容的论文或总结一篇。

6课程进修取得结业证书,学院承担培训费。在外地进修可适当报销来回路费(汽车或硬卧火车票及以下车票)。

第十八条  国内访学

执行《学院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  公派出国短期进修

1、公派出国短期进修必须符合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2、公派出国短期进修期间,教学工作量全部减免。

3、公派出国短期进修的来回路费由学院承担。

4、公派出国短期进修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不享受出国期间的绩效工资。

5、应写出有关进修内容的论文或总结一篇,并完成学院安排的相关任务。

6、如果不能完成学院安排的进修任务,个人需承担学院为此付出的所有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院内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院领导、各处室、各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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