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的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5-16   浏览次数:2719
 

为了加强对学院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选派“国内访问学者”赴国内高校研修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派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较突出。

3、重视教学研究并有较丰富的教科研成果。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较大贡献。

5、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或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

6、选择的专业应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选拔程序

1、本人申请并经系部同意后交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名者资格,并提出候选人名单。


3、将候选人名单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具体受访学校由申请人自己联系确定。

三、相关待遇

1、院内在职职工同等国家工资和有关福利;

2、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奖金;

3、报销交给访学学校的访学费用(凭访学学校的收费发票报销);

4、访学期间完成规定任务的,每学期给予600元的生活补助;

5、在外地学习的,每学期报销2次来回程汽车或火车票(硬卧以下),本市内不予报销;

6、乙方在访学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全部减免(本市则部分减免);

7、乙方访学期间,如能完成甲方规定任务,表现良好,其年度考核应视为合格,且工资正常晋升、教(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均不受影响。

四、管理要求

1、访学期间应充分利用有限时间提高自己的业务和知识水平,力争通过研修使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在院内同专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努力成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

2、乙方在访学期间至少要完成并发表有价值的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至少有1篇关于本学科学术或教学研究方面的

论文被国家级重点刊物登载,且为第一作者。

3、乙方访学期间应定期向所在系、部领导汇报思想及业务学习情况,一般每学期汇报不少于一次;学习结束后,应向院组织人事处提交书面的进修总结报告、结业证书原件及相关资料。经验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4、学习结束后,应向院组织人事处提交书面的进修总结报告、结业证书原件及相关资料。经验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5、访学期间因个人非客观原因中断访学计划未完成任务,其相关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6、访学期间不得提出调离学院,访学结束后,应为学校服务满5年。

7被选派者不履行协议,应按协议规定赔偿违约金。

违约金包括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失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甲方为其访学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访学费、住宿费、交通费、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等);损失性违约金是针对被培养对象给学院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损失性违约金根据未履行的服务年限计算,数额为每年1万元。

对既不履行协议又不赔偿违约金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

五、附则

1、本暂行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