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6-12   浏览次数:7825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
 
教人〔2005〕3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各高等职业学校,各职工大学: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促进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教学科研实习实践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为发展我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教授、教授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学校、有关成人高校中申报教授、副教授和讲师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资格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两年不能申报;
  (三)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两年不能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合格以下等次的,从下一次合格之后再满一个任期方可申报。
  第六条 在教育教学、教学技术创新、科技开发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可以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高校教学1年以上,累计工作满3年,可以直接认定讲师任职资格。其余教师申报,要符合第八至十一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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